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深刻汲取近年來城鎮燃氣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訓,全面加強城鎮燃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二)工作原則。 ——堅持安全為本、突出重點。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聚焦企業經營、生產充裝、輸送配送、用戶使用、燃氣具生產流通使用、監管執法等各環節,緊盯餐飲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燃氣安全風險隱患,采取精準嚴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堅,守牢安全發展底線。 ——堅持系統治理、全面整改。圍繞燃氣安全“一件事”全鏈條明確、分解、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責任,建立常態化聯合監管機制,加大執法力度,消除監管空白,形成監管合力。落實落細各項措施和工作責任,全面排查整治各類風險隱患,切實提高排查整治質量,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堅持創新引領、科技賦能。加快推進城鎮燃氣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創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強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燃氣管理中的應用,大力推廣使用先進技術、設備、工藝,依靠科技賦能提升本質安全水平、保障燃氣安全運行。 ——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抓緊解決瓶裝液化石油氣全鏈條安全管理的突出問題,統籌推進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氣安全重大風險隱患。著力破解燃氣安全深層次矛盾問題,既整治設施設備環境的“硬傷”,更補上制度管理和從業人員素質的“軟肋”,夯實安全管理基礎,做到從根本上消除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二、突出重點分領域集中攻堅 1.對未取得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經營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按許可規定經營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數量不足、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未對其從事送氣服務的人員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實施安全管理規范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地方政府組織落實。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負責,不再列出) 2.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管道進行巡查維護,未對管道燃氣加臭,未對使用管道燃氣的餐飲企業等用戶進行戶內燃氣設施定期安全檢查,未告知用戶不得擅自改裝戶內燃氣設施、不得在同一房間內使用兩種及以上氣源等安全用氣要求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未要求其送氣人員在送氣時開展隨瓶安檢的,以及非法摻混二甲醚,違規向餐飲企業配送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3.對未取得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充裝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對城鎮燃氣充裝企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按許可規定充裝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對城鎮燃氣充裝企業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從業資格證書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4.對城鎮燃氣充裝企業在充裝時非法摻混二甲醚,違規充裝非自有氣瓶、超期未檢氣瓶、不合格氣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氣瓶,未依法開展氣瓶檢驗檢測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查處的氣瓶必須移交氣瓶檢驗機構報廢處理,嚴禁不合格氣瓶再次流入市場。(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5.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對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生產氣質不達標、無警示性臭味、非法摻混二甲醚等“問題氣”,向無經營或充裝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用于經營的燃氣,工業燃料生產企業將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產品非法售賣到餐飲企業等民用領域的,要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應急管理部牽頭,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對非法經營燃氣的“黑窩點”、對非法充裝和銷售“黑氣瓶”等,要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嚴厲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對典型案件要及時曝光,強化執法震懾。(公安部牽頭,市場監管總局、應急管理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7.對城鎮燃氣經營、充裝企業不遵守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設施設備未按規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國家消防救援局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深入排查整治“問題瓶”、“問題閥”、“問題軟管”等燃氣具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對企業未取得制造許可或者不具備生產條件仍從事氣瓶和壓力管道元件生產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已取得制造許可的企業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問題瓶”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制造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氣瓶立即查封扣押,納入產品“黑名單”。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在用“氣液雙相”氣瓶要召回并移交檢驗機構報廢處理。(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公安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2.對企業生產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連接軟管、灶具等燃氣具及配件的行為要嚴厲查處,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對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對發現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要及時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場;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構成犯罪的,嚴厲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強化執法震懾。(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公安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3.企業違規在有形市場或電商平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強制性認證要求、假冒偽劣的“問題瓶”及“問題閥”、“問題軟管”、“問題灶”等燃氣具及配件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實施聯合懲戒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立即下架處理,追蹤溯源,實施源頭治理。(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公安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深入排查整治“問題管網”等燃氣輸送配送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對燃氣管道老化或帶病運行、燃氣管道被違規占壓及穿越密閉空間等“問題管網”,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實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確保安全運行;對燃氣管道周邊建設項目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嚴厲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2.對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貨運車輛從事燃氣運輸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實施聯合懲戒等;對已取得許可但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貨運車輛從事燃氣運輸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通運輸部負責) 3.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未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開展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檢測,檢驗人員掛證、檢驗人員無證操作、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飲企業“問題環境”等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對餐飲企業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按規定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制定和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違規用氣、用火、用電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實施處罰。(國家消防救援局牽頭,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2.對餐飲企業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間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存放氣瓶總重量超過100kg但未設置專用氣瓶間、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未分開放置的,連接軟管長度超過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的,未規范安裝、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國家消防救援局牽頭,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3.有關部門單位發現餐飲企業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氣液雙相”氣瓶、可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器,對燃燒器具進行中壓供氣,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假冒偽劣的液化石油氣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連接軟管、灶具等燃氣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時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由其對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治理,依法處罰并追究刑事責任。(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4.對餐飲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未規范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暢通、在門窗上設置了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廣告牌等障礙物,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消防救援局牽頭,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氣安全監管執法環節突出問題。 1.對未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責任不實不細不落基層、監管執法“寬松虛軟”等問題加強督促檢查。(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對燃氣經營企業及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等問題加強監管執法。存在問題的不能只罰款,要結合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對企業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進行評估,依法依規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3.對氣瓶、燃氣具及配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生產銷售企業加強監管執法,切實將假冒偽劣產品清出市場。及時將執法情況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引導用戶自覺選擇安全產品。(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4.對運輸企業未利用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加強燃氣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動態監控管理,對駕駛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等加強監管執法。(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5.對非法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將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產品違規售賣到餐飲企業等民用領域的生產企業加強監管執法。(應急管理部負責) 6.對餐飲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開展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消防安全常識和應急處置技能培訓情況,加強督促指導,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及時移交有關監管和執法部門。(商務部負責) 7.對“九小場所”中餐飲企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情況,電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隱患,加強執法檢查,督促落實整改責任。(國家消防救援局負責) 三、綜合施策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四、工作安排 1.排查方式。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工作機制,圍繞重點任務,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商務、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民政等相關部門和街道(鄉鎮),協調聯動開展排查整治,避免多頭檢查干擾企業正常經營。排查整治要組織動員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做到真正發現問題、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質量。要督促相關企業對照專項整治任務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氣安全風險隱患。要加強全社會共同監督,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公眾舉報監督和核查處理機制,鼓勵群眾和企業員工舉報身邊的燃氣安全風險,查實重獎。 2.建立臺賬。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臺賬,對排查出的風險隱患實行清單管理,逐一登記在冊,明確整治責任人、完成時限,限期辦結、動態清零。堅持“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對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細致、“走過場”,查不出問題或者查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要啟動責任倒查追究機制。 3.加快整治。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隱患。因客觀原因無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確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風險隱患上升為安全事故;經排查無安全隱患的,也要做好記錄,確保全覆蓋、底數清、控風險、消隱患。 4.嚴格執法。對排查整治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加大打擊力度,影響惡劣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公開曝光一批典型執法案例,強化震懾效力,形成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二)全面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堅的基礎上,再用半年左右時間,基本建立燃氣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的機制,切實鞏固集中攻堅成效。要盯牢風險隱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隱患的整治;要及時開展排查整治“回頭看”,確保存量安全隱患逐項及時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彈;要加強城鎮燃氣及氣瓶、燃氣具及配件市場治理整頓,從源頭嚴控增量安全隱患。 (三)建立長效機制階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鎮燃氣安全隱患產生的深層次原因,認真總結推廣專項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加快完善相關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嚴進、嚴管、重罰的城鎮燃氣市場監管機制,健全燃氣安全管理體制,加強人財物等要素保障,持續提升城鎮燃氣本質安全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養,推動城鎮燃氣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基本建立燃氣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五、保障措施 (二)壓實地方責任。堅持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親自部署、狠抓落實。各地要相應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專班,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統籌、條塊協作、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專門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和街道(鄉鎮)、社區職責分工,制定工作規則、責任清單,確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員配置到位、資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實到位,堅決防止推諉扯皮、責任懸空。要堅持“眼睛向下”,切實把燃氣安全的責任和壓力傳導到基層末梢,夯實燃氣安全管理基礎。充實基層燃氣安全監管力量,增設燃氣安全監管專崗。推動將燃氣安全監管納入基層消防、綜合安全等基層治理體系,提升安全監管能力。 (三)加強督促指導。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建立調度通報、督導評估、督辦交辦、警示建議、重點約談等工作機制,層層壓實責任,做到緊盯不放、一抓到底。對專項整治工作進展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的,要予以通報;對問題嚴重的,要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對工作中失職失責的領導干部,要嚴肅問責。專項整治期間如再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對影響惡劣的,不論傷亡數量多少都要提級調查,依法依規徹查事故原因,倒查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對不作為慢作為等涉嫌失職瀆職的,及時將線索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從嚴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工作專班要加強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導,適時開展督促檢查。